“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国学联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守为党育人,锚定“十五五”战略部署,坚持以赛育人,引导青年学子聚焦科技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真调研、真实践中提升创新能力;坚持以赛赋能,搭建成果转化桥梁,推动知识链、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耦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坚持以赛促业,培育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推动创新成果精准对接市场、深度服务民生,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凝聚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力量。
第三条 竞赛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通过申报商业计划书参赛,有条件的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运营实践;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化活动。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竞赛可设立专项赛事及配套交流活动,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竞赛由校级、省级、全国三级赛制构成。校级初赛由各高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项目参加省级复赛。省级复赛由各省级组织委员会牵头组织,遴选项目参加全国决赛。全国决赛将根据项目社会价值、实践过程、创新意义、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等情况综合评定产生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鼓励各级竞赛期间组织开展配套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二)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四)议决其他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经纪人、项目投资人、行业组织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等非高校同志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按届次成立,评委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直接参与评审的评委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前须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
第九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三)开展参赛项目评审;
(四)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开展参赛项目资格评判工作时,需成立竞赛资格评判工作组,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不少于3名(根据被评判项目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代表不少于1名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工作组主任,并负责召集资格评判会议。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评审纪律进行全程监督,受理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维护竞赛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各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份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参赛资格。2026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国内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以及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在校学生,均可申报项目参赛。

硕博连读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全国决赛的当年6月1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项目;若所在学校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2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项目。本硕博连读生,按照4年、2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其他贯通培养学制应根据是否取得本科学历划分学段)。博士研究生可作为项目团队负责人参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且在团队中不受人数限制。凡有合作者的项目,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专科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推报作品可归至专科组)、本科组、研究生组分别进行评审。
鼓励支持中外学生联合组队参赛,主要指由国内满足参赛资格的学生作为申报人(其中包括外籍来华学生),联合国外普通高等院校学籍的在读学生(其中包括有国外学籍的外籍学生及中国籍海外留学生),共同报送项目;鼓励支持国外学生(主要指有国外学籍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独立参赛,项目成绩单独排序授奖。其他相关要求参照本条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基本要求。参赛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导向,立意较高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且须为真实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
五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已获往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青年创青春大赛、“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学生组创新创效竞赛以及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国赛奖项项目,不可重复报名。
第十五条 参赛项目申报。设置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与食品科技、新消费与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与社会治理、国际交流合作等8个赛道。
(一)先进制造赛道:鼓励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工业母机、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具身智能、高端仪器、低空经济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赛道:鼓励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基础软件、网络安全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三)生物医药与健康科技赛道:鼓励围绕脑机接口、生物制造、高端医疗装备、中医药传承创新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四)新能源新材料赛道:鼓励围绕绿色能源、先进材料、氢能和核聚变能、低碳环保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五)现代农业与食品科技赛道:鼓励围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生物育种、食品健康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六)新消费与文化创意赛道:鼓励围绕新大众文艺、国潮文创、沉浸式消费、农文旅融合、品牌运营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七)现代服务与社会治理赛道:鼓励围绕智慧城市、智慧政务、乡村治理、社区服务、供应链服务等领域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八)国际交流合作赛道:鼓励围绕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等开展创业项目设计。
第十六条 申报数量及要求。每个学校参加全国决赛主体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个,所有推荐项目原则上应为省赛中获得高奖次的项目,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个。申报学校需签订承诺书,承诺项目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项目要求,并确保项目不存在挂名参赛、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保奖”“卖奖”等违法违规行为。参赛项目资料须加盖学校公章,并经过本省份组织委员会资格及形式审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推报全国决赛的项目名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
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项目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每个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5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省级组织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项目题目、作者、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不得变动。
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必须于申报前将项目名称、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主页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将公示截图随项目一同报送。跨校申报的项目,必须注明学生、学校信息并在所有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一)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农业部门或者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二)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三)新药物的研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四)医疗卫生研究必须通过专家鉴定,可附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五)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必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六)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七)对于涉及已工商注册企业的项目“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报名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变更的不予认可。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二十条 统筹奖项设置,将上届竞赛金奖调整为特等奖及一等奖、银奖调整为二等奖、铜奖调整为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各类报送项目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5%、10%、20%、55%。专科组、本科组、研究生组的项目获奖数与其报送项目数成正比例。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委员会报送的参赛项目进行初审,评出报送项目中的35%左右进入终审决赛,55%左右获得三等奖。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初审和终审前,组织委员会根据项目数量等确定各分类小组授奖数量。
第二十一条 竞赛设学校集体奖“挑战杯”和“优胜杯”,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以团体总分作为评选依据。“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最高的学校,“优胜杯”分别授予除“挑战杯”获得学校之外团体总分靠前的普通高校约40所、职业院校约10所,以及除上述已授奖高校所在省份外,总分排名全国前10名的学校(每省份限1所学校)。团体总分相等的,则共同授予相应奖项。
学校参赛团体总分的计分方法如下。主体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每个分别计100分、70分、40分、20分,入围全国决赛但未获奖的项目每个计10分。专项赛事(活动)项目不纳入学校参赛团体总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各学校组织动员、活动参与、“挑战杯”竞赛项目库和人才库建设、竞赛获奖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部分省份、学校、组织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成果是否转化不作为项目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委会拥有转化获奖项目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集结出版竞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惩 戒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教育,杜绝功利导向,不得出现以下“挑战杯”竞赛负面行为相关问题:
(一)不得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篡改、冒用他人专利,伪造证明材料,使用AI工具虚构项目成果;
(二)不得盗用他人研究成果,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创意参赛;
(三)不得在未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创作或推进的情况下,以“挂名”或“搭车”方式署名申报、获取奖项;
(四)不得对往届“挑战杯”竞赛以及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国赛奖项项目进行简单包装、“改头换面”且无实质改进,或买卖作品重复参赛;
(五)不得参与“黑中介”提供的有偿保奖、项目包装、有偿指导等违规活动;
(六)不得打探评委个人信息,或私下接触评委进行利益交换;
(七)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诬告,发表不当言论或传播不实信息,干扰竞赛正常秩序;
(八)不得违反赛事申报及评审相关规定,不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安排;
(九)不得在竞赛作品推报、项目评审等关键环节优亲厚友,对直系亲属参赛或担任指导教师等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且未按规定如实备注;
(十)不得过度包装参赛作品,刻意追求标题吸睛效果,使用奢华演示设计、铺张展位布置,造成互相攀比、资源浪费问题。
上述竞赛负面行为第一项至第五项属严重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对获奖项目保留30天的质疑投诉期。竞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质疑或投诉,并由质疑或投诉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若收到投诉,全国组委会将组织展开调查。
经核查,如确认存在不符合参赛资格规定的情况“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将取消该项目已获得的奖励,并重新计算该学校所在项目的团体总分及名次。除竞赛最高奖项“挑战杯”空缺后由“优胜杯”首名递补外,本届竞赛的获奖项目及学校团体奖项均不再进行其他递补;确认项目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在以上基础上,所在学校团体总分清零,取消该学校所获得的“挑战杯”、“优胜杯”或其他集体奖项,核减所属省份下年度“挑战杯”竞赛项目推报名额,视情取消该学校下年度参赛资格;确认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拟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的高校应当按照当届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办;当届全国组委会研究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竞赛承办单位可使用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竞赛赞助。赞助经费来源须依法合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赛事经费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审定同意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委托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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